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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I · 天马微案成为标杆后对中国企业专利挑战有何影响?" G3 v4 W- J7 @' s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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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自新任局长斯奎尔斯(Squires)上任以来,一直推动在专利领域泛化“国家安全”的概念,对一些敌对国家,尤其是中国企业在向USPTO提出无效挑战时,根据其身份情况进行特别对待。例如被美国列入实体名单,或是与中国国有股权关系有关联等,都成为这一整体策略的理由和借口。终于,在USPTO推进相关政策和案例半年多后,这一利用“国家安全”概念针对与中国有关联的实体展开特别审查的机制,已经基本完成。这一点,在USPTO于2026年3月30日,USPTO局长斯奎尔斯对TikTok请求对一家名为Cellspin Soft, Inc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的七件专利发起的多方复审IPR重新审理中,结合局长主动启动的局长复审程序,将原本已经被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决定立案的七个案件,撤销了立案决定,并驳回了TikTok的多方复审请求。这也是本届USPTO管理层第二次对PTAB之前已经做出了立案决定的IPR案件,撤销立案决定,驳回请求人的IPR请求,第一次的对象是长江存储。这也就意味着,之前TikTok或长江存储已经被美国专利局受理的可以挑战对手的专利有效性的请求,被局长自由裁量权取消,背后的原因都是因为泛化“国家安全”概念。而此次的“TikTok”案之所以成为USPTO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国家安全”政策以减少对美国专利的挑战的里程碑式的一个节点。就是因为在“TikTok”案中,USPTO局长亲自引用了其在上个月18日在“天马微 v LG”案中做出的先例判决为依据。而并没有与最早的一起,也是引起中国国内广泛关注的“长江存储”案进行关联。说明USPTO已经彻底完成了对此类中国或与中国有某些关联的企业,在美国发起专利无效挑战时,规则体系的建立:也就是放弃了“长江存储案”作为案例参照,以新确立的“天马微 v LG”案作为以后此类问题的参照。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中国实体,包括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或是被认为是受“政府控制”的企业,在美国试图挑战专利无效时,基本全都会丧失机会。以下就来简单回顾一下,USPTO是如何一步一步的,通过三起典型案例,确立了USPTO在专利“国家安全”上,对中国企业设置的门槛的。第一步,政策铺路:引入“国家安全”审查概念,目标中国企业(2025年10月)2025年10月28日,USPTO局长斯奎尔斯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点是在专利无效挑战中,首次引入了国家安全概念。认为在核定专利无效挑战方的身份时,需要明确利害关系人,因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是一项程序保障,更是一项国家安全措施。这基于美国对于“美国的创新与经济领导力面临的外国威胁”的担忧,认为外国对手已利用不透明的投资结构,试图影响或获取美国的知识产权资产及相关程序。中国企业,尤其是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利用美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发起的专利挑战申请已经引发了美国的关注。美国国会亦对此表达了关切。备忘录列举了包括中国大疆在美国发起的30起专利挑战案件(IPRs和PGRs)的清单,以及长江存储的6起案件,中芯国际的4起案件,字节跳动的22起案件,华为的78起案件。第二步,典型案例:长江存储 v 美光案打头阵,但未成为标杆(2025年11月)2025年11月10日,USPTO的PTAB发布了一份命令,对长江存储试图对美光公司拥有的两件专利发起的无效请求的两件专利,拟以长江存储属于 “实体清单”企业,要求长江存储说明理由,证明对该等被列入清单的实体提交的申请进行审理,为何属于对专利局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安全”为理由想要撤销掉之前已经同意给长江存储立案的决定。这起案件在企业专利观察(PRIP)向中国进行报道后,迅速引发广泛关注。因为这属于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到专利领域的第一案。中国商务部在11月18日,首次就美方在专利问题上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政策作出回应,认为美方以“国家安全”为名违反其知识产权相关国际义务,中方将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或许收到中国对此事件的强烈反应,及商务部做出了对等的措施的警告。USPTO局长最终未能做出以“国家安全”为直接理由的撤销决定,而是迂回的解决了这起案例。避免了中、美两国在这一问题上持续升级报复措施。第三步,标杆案例:天马微 v LG显示案将成为后续此类规则的标杆(2026年3月)在长江存储案后的几个月中,并未见有新的中国实体以该理由被驳回IPR的情况,直到USPTO局长在3月18日在天马微 v LG显示案中做出的这份重要决定。在该案中,USPTO局长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Return Mail判例,外国政府不属于《美国发明法案》(AIA)项下的 “人”,因此无权作为申请人提起专利复审程序。其主要理由是天马微的股东中有中航工业持股10%,因此这被USPTO认为是受外国政府控制的情形,因此USPTO局长基于自由裁量权,驳回了天马微的这一IPR请求。由于本案USPTO局长解释了一种新的规则,因此这一案例也成为后续案件的先例判决。因此会成为这一系列探索中的标杆性事件。第四步,付诸实施:TikTok v Cellspin Soft案开始,将有大量中国企业IPR被拒绝立案(2026年4月)在起诉TikTok专利侵权后,专利权人Cellspin soft试图说服PTAB行政法官终止TikTok对其专利发起的无效挑战IPR,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TikTok受外国政府控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Return Mail案判例,外国政府无权提起多方复审;二是TikTok未按要求披露全部实际利害关系人。2025年6月2日,PTAB作出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终止动议,认为Return Mail判例仅适用于美国联邦机构,不适用于外国政府;且新增外国政府作为实际利害关系人不会产生时效障碍或禁反言效果。三天后,USPTO局长决定主动启动复审,结合当时TikTok的股权变更情况重新提交意见,并重点审查:专利权人是否已就实际利害关系人披露问题提出有效争议;新合资架构对本案程序的影响。依据天马微案,局长确定本案重点审查:TikTok在申请时是否披露全部实际利害关系人;其中是否存在被禁止参与的外国政府。最终,USPTO已准许TikTok提交反驳证据,但TikTok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USPTO认为TikTok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申请时无外国政府作为实际利害关系人。依据天马微电子案规则,TikTok不具备提起多方复审的主体资格。而且这一点并不因TikTok因为剥离出售给美国实体而改变上述结论,因为在提出该申请时,TikTok还受与中国有关联的实体控制。
. C1 g( ~, h* A& n! Z0 p1 u m# ^结语总体来看,USPTO在半年的时间内,通过修改部门规章以及确定先例案例的方式,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应对中国实体如果涉及到实体清单或是政府控制时,该如何处理中国企业在美国提出专利无效的处理规则。未来,该规则势必会影响更多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合理维权。然而,目前中国对于USPTO在这方面所采取的“国家安全”策略转移以及新方案,并未像当时应对长江存储案时,做出积极的回应,甚至包括对等措施的警告。但事实上,USPTO已经放弃了长江存储案,重新利用天马微案制定了新规则,如果中国企业不积极反诉,甚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那么这种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的泛“国家安全”概念的措施,将会越来越多的影响中国实体企业在美的合法利益。相比之下,同样天马微 v LG显示的中国平行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公布的口审公告中,LG显示在中国的子公司对天马微的两件专利,目前来看还是安排在4月28日和5月26日进行开庭审理。但是如果按照对等原则,其实中国也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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