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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技术留空间 为原创增活力——代表委员谈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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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0 15: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计民生】, \6 G$ W6 I+ N# l% x, K, x0 Y
  输入几句写作要求,一篇文章便可瞬间生成;给出几个提示词,不同风格的图片便跃然屏上……当人工智能(AI)让创作的门槛变得越来越低,著作权保护的新困境也随之浮现。0 {$ C/ y$ r6 m; n* a6 ]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在版权领域,人工智能治理面临许多新问题。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是否构成侵权?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边界在哪里?“保护创作者权益”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该如何平衡?记者就此采访了代表委员。  _3 t9 S( x/ J$ F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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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小学生在跨学科综合实践课上体验人工智能相关软件。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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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在重庆市举办的世界智能产业博览会上与移动数字人互动。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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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河北博物院数字互动体验展中体验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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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 K& M6 B: S" y& I1 }  守住创作主体性- x, A6 w9 L. E
  这些年,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极大提升了人们的工作效率。但当人工智能进入创作领域,什么样的作品可以算作创作者自己的作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j% f6 O' t5 @0 C0 n& O
  贵州省文联主席欧阳黔森代表认为,由创作者提出核心立意、人物设定、故事框架、情感基调,仅用人工智能做资料整理、文字润色和优化,最终由创作者自己全盘把控与修改定稿,才能算作创作者自己的作品。5 B; U1 a- B$ U6 }# L2 v5 j
  例如,在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的一起“AI绘画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且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享有对生成作品的著作权。
7 S( m4 j( [5 ]  当前,法院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时,重点关注“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 }! X1 R" o5 U3 K7 `* R  “该标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人在创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AI本质上是工具;二是人对作品赋予了‘独创性表达’,最终让生成物体现了人独特的想法和个性化安排。”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张毅委员说,法庭上,用户可提供向人工智能输入的具体、详细且具有个性化设计的提示词,以及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初稿进行筛选、深度编辑和再创作的过程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P+ p) I2 L' ^( I2 |2 s
  “人工智能没有生命体验、没有情感温度、没有思想深度,更替代不了创作者扎根生活、感悟时代的灵魂表达。”欧阳黔森代表表示,“我们要拥抱技术,同时守住创作的主体性,才能创作出以人为本的作品。”5 V# Q) R7 c+ B0 E
  完善政策法规0 L. I8 e6 O/ m4 s2 K- j
  生成式人工智能离不开海量数据的“投喂”。当这些数据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原创者的权益又该如何被保护?% b' [  y! w  A1 e9 r4 T
  早在2023年,国家就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还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 V1 g, H3 Y# |, D* r$ ]6 G1 i  在欧阳黔森代表看来,自己的作品是面向大众的、公开的,被AI学习无法避免。但是,平台与开发者不能忽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建立授权机制、公示机制,明确使用范围与边界。
0 y4 k' Y) P9 p  在此前一些判例中,法院认定,对于大模型的数据输入、数据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认定标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认为是“合理使用”。不过,目前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边界并不清晰,对海量作品逐一获取授权又成本极高。
" z0 l! y, ?* ?" g, D1 ]$ z0 {' L  “这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来明确规则。”张毅委员认为,未来,在立法中可考虑增设针对算法模型训练的特定豁免或法定许可制度,即在保障权利人获得合理报酬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作品进行训练,以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同时,对于特别敏感的数据,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则应坚持严格的授权同意原则。
5 M/ z  Z% r& E  T. j  助力行业良性发展
; Q: h! l& a5 J4 D/ b6 K5 v: t  “保护创作者权益,是为了守护创新的源头活水;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是为了开拓创新的浩瀚蓝海。”张毅委员认为人工智能与版权保护并非天然对立,当前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既能有效激励原创,又能持续利用人工智能放大人类创造力的制度环境。% S( x3 u+ a" |1 ]7 J1 A3 r* T
  张毅委员建议,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格局,多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监管合力;探索“以技术管技术”的治理方式,比如利用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来追踪溯源、固定证据;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在可控环境下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压力测试,及时发现风险,完善规则。
* b6 x# y' g' K) `% p( e8 n* n  “人工智能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应秉持宽容的态度,但在监管和法律保障上,更要精准防控风险,为技术创新预留足够的空间。”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李连祥委员建议,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技术创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为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提供清晰法律指引;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助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q6 T5 W+ x" V! U* B
  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为新技术的应用划定较为清晰的司法边界。2 d4 Z% L6 X4 V- ?: @  F
  “我们既要给技术留出发展的空间,也要保护创作者原创的积极性,让创作者敢创作、能受益,让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走稳走实,最终实现创作与科技进步相互促进、双向赋能。”欧阳黔森代表说。1 R8 C7 v* e9 T1 G
  (光明日报记者 张文骁 陈冠合 李春剑)
+ d& G$ O8 _0 `! ?  《光明日报》(2026年03月10日 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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