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案背后的国家技术安全隐忧(上)
作者:陆雨2026年4月15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告中国光伏企业天合光能的两件美国TOPCon基础专利US10,230,009和US9,722,104无效,无效挑战者是另外两家中国企业阿特斯和润阳新能源。
至此,天合光能自2024年开始先后多轮起诉润阳新能源和阿特斯专利侵权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虽然还有上诉机会,但是基本上宣告这一轮维权暂时告一段落。这也是上一篇《天合光能,“家"被拆了?》所描述的案件基本事实。
然而,本案背后反映出的更深层次的国家技术安全,以及中、美在关键行业的专利暗斗逐步升级,才是需要透过表象值得更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甚至可以说,天合案与此前美国专利局对长江存储、天马微、TikTok案等采取类“国家安全”审查因素而导致的对中国企业不利的做法,有很多相似之处。看似是个案的无效,实际凸显的是整个中国产业集体崛起与美国守城者之间无法回避的专利较量。
要理解这背后的逻辑,需要更全面的对光伏行业专利诉讼,以及美国专利机构的无效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国家安全等多重因素综合起来考量。
第一部分,中国光伏企业主动发起的这轮专利厮杀的背景
中国光伏行业上一轮的专利战的核心是抵御外来风险。韩国韩华从2019年到2022年间先后起诉了中国的隆基绿能、晶科能源和天合光能。
这一轮的诉讼可谓是中国光伏产业的专利启蒙战。
于是各家企业通过购买海外优质专利防御,积极应诉337调查等,培育了中国光伏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最重要的是让国内各家光伏大佬们真正意识到专利和创新的重要性,而不仅仅将行业的发展聚焦于不断扩张的产能和持续拉低的价格上。
这也为“攘外”之后的“安内”提供了最重要的契机。
于是就有了后来“晶晶天”组合竞购韩国LG退出光伏产业后的专利资产,这是中国企业积极主动寻求全球光伏技术优质资产的一个值得肯定的举措。
这种行为最直接的益处首先并不是用来进攻,而是通过防御性收购,避免了LG将相关专利出售给第三方专利实体,从而反过来向中国光伏企业征收更高的专利费。
要知道中国光伏的产能已经遥遥领先,哪怕是被征收1%的许可费,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反之,如果光伏行业的关键专利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充其量也就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两者的差异不可同日而语。
这就像今年3月美国的光伏企业First Solar在美国对晶科能源、隆基绿能、天合光能、晶澳科技、阿特斯等中国几乎所有主流光伏厂都发起了337调查一样。
这种外来的专利风险,才是中国光伏产业时刻应该警惕的。因为国家不可能像治理国内光伏企业之间所谓“内卷”的方式,利用行政力量让First Solar放弃诉讼,但是在“内-内”之战中,行政力量介入是可以取得一定效果的。这也是专利战中,“可控”与“不可控”的显著区别。
第二部分,专利厮杀的背后逻辑不是“内卷”而是“整合”
而说到光伏行业2024年开始的大面积诉讼,就不得不提到“内卷”这个词。
显然,有一些群体是希望借助国家提倡“反内卷”的倡议,将光伏行业的专利维权列入到典型“内卷”的行为,从而搅浑这个水。
事实上,恰恰相反,专利反而是破除内卷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
如果去看一看近年来大火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在每一份授予禁令的判决书中,颁发禁令的理由中都包含同样一个理由——就是侵权方的产品价格远低于专利权一方,如果任由其进入市场,将会对专利权人带来显著损害,因此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市场免受损害,必须要授予禁令。
翻译过来就是,用专利制度来确保行业不被卷入“低价竞争”。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鼓励的创新,确保创新者的利益;二是拒绝技术搭便车的模仿者利用低价冲击市场。
所以说,懂得专利制度运行机制的,应该能够理解“专利”是破解“内卷”的手段之一的这个道理,这对于光伏产业已经陷入的因低价竞争,无序扩张而引发“内卷”,其实是一种可以尝试的破解路径。
因此,“晶晶天”组合的专利维权,不应简单认为是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卷”,实际上恰恰相反。
因为同样的行业整合在美国科技发展史上,也经历过一遍。
美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的科技行业百花齐放,同一个产品有大大小小数不清的企业在竞争,但是最后是如何通过行业整合形成了微软、英特尔等一批具有全球科技垄断地位的企业?
用专利当作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标的物,大企业通过专利剿灭那些没有创新能力而只是模仿的低价竞争者,最终确保美国在一些关键行业诞生了具有垄断地位的行业巨头。
当行业巨头利用专利达到目的,美国又调整了专利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后,又通过专利来治理大型科技企业过于垄断而造成的创新停滞和负面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对这些大企业的维权。
实际上这一过程也是利用了专利制度来调节社会的创新分配和产业竞争的松紧,达到一种既能形成产业规模,避免低价内卷而导致全行业皆输的局面,同时又能避免对真正创新的中小实体的扼制,防止大企业绞杀真正创新。
简言之,美国先用专利规范了“低价市场”,巩固了行业巨头的地位;又用专利来约束大企业,避免真正创新被忽视,从而形成一种正向平衡。
相比之下,中国的国情更复杂,这套理论是否适用值得探讨,但是外国已经走过的经验教训的路,也不失为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同样以光伏为例,中国真的需要成百上千家的厂商么,还是说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化,形成龙头效应,重点打造几个规模化的企业。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专利能不能发挥作用,其实都是一种探索和尝试。因此,不应简单认为专利诉讼就是激化了“内卷”,而是应该更加客观的从行业“整合”的角度也予以考虑和分析。
第三部分,市场自治与行政调节下的光伏专利大战
专利是西方的舶来物,外表来看,这是一种纯市场行为的自治,符合西方经济学崇尚的自由市场的理念。
但是在中国,完全自由是不现实的,这也是历来中国国内企业之间的诉讼,但凡是稍微大一点的诉讼,全都要被行政介入的原因。理由无非是自己人不打自己人,有事好好商量……
到了光伏行业,这一轮一轮的诉讼毫无悬念的也被扣上了“内卷”的帽子,于是各部门都积极协调解决。在诉讼最忙的时候,有光伏企业的IP从业者表示,应付各级单位的会议、调解的精力要比投入诉讼本身还要多。
因此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中国国情。从结果来看的话,也未必是坏事。
最典型的就是加速了诉讼双方的和解进程。这一点从以下的光伏专利诉讼地图的历史进程也能看得出。
天合光能起诉的最早,但是结束的最晚,目前依然未能达成和解。
但是后起诉的晶科能源与隆基绿能之间的诉讼,虽然全球铺开打,但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达成全球和解,这一点是比较理想的。相信背后也离不开行政介入调解的积极方面。
同样,晶澳科技从2024年7月起诉正泰新能源,到2025年11月双方达成和解,也是不到一年半的时间,整体比较理想。
另外,Maxeon起诉爱旭股份,双方历时两年多一点也达成了许可。此前,Maxeon与通威也是一年半达成和解。
目前来看,少数没有达成和解的包括Maxeon与阿特斯、韩华,天合光能与阿特斯、润阳新能源等,以及晶科能源起诉的一些海外厂商。
可以说,在一些政府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尤其是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其核心目的就是破解“内卷式”竞争,但是大多数光伏企业达成和解,也侧面证明了一些指导意见的效果。换句话说,这些行政介入还是产生了一定作用的。
除了已经和解的可能会受此影响之外,行业内据传在天合光能与润阳新能源和阿特斯案中,可能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包括天合光能在美国撤回了对两家中国公司的337调查,如果按照正常维权的策略来看,这其实就是一个难以解释的动作。
第四部分,中国企业收购的是“低质量专利”?
天合光能此次两件基础的TOPCon专利被美国专利局宣告无效,国内很多最直接的反应是买来的专利也不行,并直指天合光能的维权行为是否得当。
事实上,如果重新看一下去年12月ITC公布的,天合光能利用这两件专利在ITC发起的针对印度光伏企业Adani的337调查的审前意见书,可以看到ITC对于Adani全系TOPCon产品做出的结论是侵犯两件专利,且给出两件专利均有效的结论。
这也就意味着天合光能在针对印度光伏企业的337调查中是可以获得普遍排除令的。ITC的行政法官认可该两件专利的有效性。
换言之,如果天合光能继续对阿特斯和润阳新能源走完337调查的话,那么两家中国企业的结局未必会比这家印度公司好。
但是结果却是,天合光能没下杀招的结果就是被反杀。
其实,如果看到阿特斯在最近对阵Maxeon的专利无效上也取得了有利结果来看,证明了阿特斯至少在专利无效方面,还是的确属于能力突出型的。
这也是为何阿特斯的案件都没有和解的原因。
因此,再看Maxeon如果没有与爱旭股份达成天价和解,恐怕后面的结局和天合光能相比,未必会好到哪里。
这就说道一个话题,难道是天合光能购买的这批LG专利,以及Maxeon专利本身质量就不行么?
恐怕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
因为按照美国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专利无效体系的设计,任何一件专利,哪怕你是基础专利,也有被无效掉的可能,这在美国是常见的,与专利和技术本身无关,而是与制度设计有关。
这就不得不提到,为何天合光能这个案件背后,真正应该引发思考和讨论的,其实是基于国家安全所引发的制度思考,而不仅仅是案件当事双方的利益得失。而这个背后深层次的逻辑,其实会覆盖到每一个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切身利益。
我们将在(下)篇中来展开描述。 上次我家装光伏,师傅说TOPCon组件转化效率高但这次天合专利被无效,感觉就像买了辆豪车结果发动机专利被取消,阿特斯这波操作够狠 美专利局为何总针对中企? 上次我家装光伏,师傅说TOPCon组件转化效率高但这次天合专利被无效,感觉就像买了辆豪车结果发动机专利被取消,阿特斯这波操作够狠 美专利局为何总针对中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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